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2823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富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2823号之一
原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富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东路五金机电城28栋9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富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6元,由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