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财保25号
申请人: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许立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收到扬州仲裁委员会提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下的款项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保险金额为5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扬州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