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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5166号
原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睿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阳
书记员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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