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2726号之一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刘家环工业区水厂路2号(厂房-A区)202、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品胜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42元,减半收取3821元,由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雒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