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408号
原告:河北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市花园商业房34号。
法定代表人:王绪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博扬、赵海君,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州市榛子镇广聚合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榛子镇北营村。
经营者:揣金凤。
河北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滦州市榛子镇广聚合建材经销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河北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克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志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