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德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家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6民初10977号之一
原告:苏州德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科技产业园科技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iv>
法定代表人:邹银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964元,由原告苏州德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鲁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