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1225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临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