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1225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临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11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以***要求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为由于2022年10月25日申请解除对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