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民初1131号
原告:平利瑞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平利县。
法定代表人:吴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梅,该公司职工。
被告: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岩,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利瑞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平利瑞泰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利瑞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利瑞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平利瑞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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