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4663号
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俊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禾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俊公司与被告海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俊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俊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4元,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2元。
审判员 姚 倩 倩
二0二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雷 圆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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