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4663号
 
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俊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禾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俊公司与被告海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俊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俊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4元,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2元。
 
 
审判员      姚 倩 倩
 
                             二0二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雷 圆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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