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3273号
原告: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天衢工业园康宁路1038号德州利箭电气有限公司院内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庆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骏,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50号1幢1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经理。
原告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申请费1170。由原告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毕经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苏晓明
书 记 员 董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