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3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50号1幢1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芳,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观麓园17号楼2层203。
法定代表人:辛小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康,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于2019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如果工程质量合格的,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诉人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双方当事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不能达成一致,因此,一审法院应对该事实进一步审查认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盖世非
审 判 员 姚 望
审 判 员 徐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士豪
书 记 员 徐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