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2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焱,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筑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港头镇与唐港路交叉路口南侧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陆超启,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港头镇唐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陆子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方焱、江苏筑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熠建设公司)、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景房地产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5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二项“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第128条、129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根据该会议纪要“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方焱、筑熠建设公司、风景房地产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一、***、***、方焱、筑熠建设公司给付租金94.2098万元(租金算至2019年3月31日,以后的租金算至租赁物全部还清为止)及滞纳金89.5521万元(自2010年4月6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后期的租金滞纳金仍按月利率2%计算到租金全部还清为止),并归还尚欠***钢管5552.6米,扣件9163只,小接头416个,顶丝265根(租金算至租赁物还清为止);二、风景房地产公司对上述租金及滞纳金、租赁物归还、诉讼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风景房地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该公司资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新沂市人民政府已经成立工作组统一处置风景房地产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及到对风景房地产公司责任财产的统一处置。因本案所涉债务系风景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担保债务,亦涉及到对风景房地产公司资产统一处置,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9元,由该院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风景房地产公司系涉案债务担保人,该公司涉嫌犯罪,并不影响***向本案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的全部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525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