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监12号
原审原告:**,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审被告: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棋盘镇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陆超启,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港头镇唐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陆子飞,该公司经理。
**诉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苏0311号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新建
审判员 金 文
审判员 向 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