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8536号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男,196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港头镇唐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陆子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筑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港头镇淮海路与唐港路交叉路口南侧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陆超启,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筑熠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组的新沂市沂铁花苑二期一号楼的工程款1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组的风景翰苑项目转让款1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组的新沂市沂铁花苑二期一号楼的工程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组的风景翰苑项目转让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在其名下的用于担保的位于新沂市东侧房产(产权证号:新沂房权证瓦窑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