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异20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住江苏省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赵珂爱,男,住江苏省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男,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陆超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陆子飞,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赵珂爱、***申请执行***、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秀军
审判员 苗 苗
审判员 张 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