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8178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新沂市高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港头镇淮海路与唐港路交叉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陆浩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润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利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新港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陆子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润地置业有限公司、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