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017号
申请人:江苏威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北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724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宜兴市弘历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113号1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2UCN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帅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6N7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莞市万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71号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LGYE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666478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嵊州市齐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村上岛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JRNKW77。
法定代表人:石可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沪泰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2868号3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463767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UTD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威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宜兴市弘历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历达公司)、上海帅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全公司)、东莞市万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公司)、***石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石源公司)、嵊州市齐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旺建材公司)、上海沪泰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泰外包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威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弘历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帅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万鼎商贸有限公司、***石源石业有限公司、嵊州市齐旺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沪泰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威航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