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普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软件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7120、7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普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古田路17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035726241181。
法定代表人陆乾坤。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讯方舟软件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3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578534604。
法定代表人张有福。
申请执行人江苏普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讯方舟软件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97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讯方舟软件信息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97329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525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97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979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冯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