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04民初5059号
原告:江苏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浩源汽车博览城18号楼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逸民,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本喜,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阳光小区6-102室。
法定代表人:嵇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平,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睿拓建设)诉被告淮安市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道远网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拓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逸民、被告道远网络的法定代表人嵇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睿拓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5日起,以13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道远网络辩称:1、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被告应该履行的义务,最终资质未申办下来的过错不在于被告,是因为原告方没有给相关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2、原告预付的12万元,是被告在办理相关事务当中支出的成本花费,被告最终没有办理下来资质,但被告已经按照三级资质的相关要求提供了技术人员,现被告只是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后期的尾款,但已经支付的办理事务的预付款不应当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协议》一份,约定:1、原告全权委托被告代办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三级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周期为4个月,被告保证所需人员在两个月之内就位,具体视淮安市住建局的审批批次;2、被告负责安排此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人员,其中安全员A证、安全员C证、技术工人及其特种工人由原告提供人员考取,其中报名费由原告负责(安全员A和安全员C的报名费为500元每位,技术工人的代报名费为450元/位,特种工人的报名费视报考专业而定);3、被告收取原告所有费用为19万元,原告预付12万元,市政工程三级资质证书拿到后原告再付4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拿到后付清尾款3万元,被告提供的人员的使用周期为1年;4、被告承诺所安排的所有人员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并保证原告正常招投标使用;5、若原、被告违反本协议的,罚款壹万元整。
《委托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11月26日分别向被告支付7万元、5万元、2万元,合计14万元,被告辩称2018年11月26日的2万元不包括在《委托合同》约定的19万元之内,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亦无证据向本院提供,故本院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除替原告办理申请资质的事务性工作外,还替原告聘用办理资质需要的相关人员,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被告辩称替原告聘用了其公司缺少的5名建造师、8名工程师、15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原告庭审中认可其公司当时有技术工人,没有建造师,也没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2019年1月29日,被告准备妥当替原告正式提出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三级资质的申请,被告陈述其2019年5月得知未通过审批,原告认可其2019年夏天得知未获审批,被告辩称未获审批的原因系原告未替相关人员缴纳保险,原告表示被告并未要求其替相关人员缴纳保险,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替相关人员缴纳保险。
依据被告提供的相关实际支出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已实际支出的费用为:1、建造师裴永宏12000元;2、24名技术工人考试报名费24人×450元/人=10800元;3、特种工人考试报名费4050元;4、建造师陈太平14000元;5、建造师汪玉虎12000元;6、工程师高雷雨6000元;7、工程师申晨光4000元;8、工程师任克涛5500元;9、工程师范存金6500元;10、建造师吴晓玲的继续教育报名费1000元。合计75850元。原告陈述相关人员的考试报名费均系原告支付,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2019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退款24000元;2019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退款6000元。
被告辩称其还替原告股东宋正平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江苏邦翔建设有限公司申办了劳务资质,宋正平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全权委托被告代办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三级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周期为4个月,被告作为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即原告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后涉案的相关资质并未办理成功,被告辩称原因在于原告未替相关人员缴纳保险,但原告全权委托被告办理涉案资质相关事宜,且办理涉案资质对相关人员缴纳社保一直有要求,现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通知原告替相关人员缴纳保险,无法证明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故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报酬。此外,原告除委托被告办理申请资质的事务性工作外,还委托被告聘用办理资质其公司缺少的相关人员,并由被告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该部分费用亦包括在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的费用之中,原告对此系明知并认可的,《委托协议》签订后,被告亦实际开展了替原告办理资质的相关事务,替原告聘用了其公司缺少的相关人员,并实际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及考试报名费用,对于该部分被告为开展委托事务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应由被告返还。综上,结合被告提供的实际支出费用相关证据,被告应返还原告14万元-75850元=64150元,扣除被告已经返还的3万元,被告再返还原告3415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退款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对于退款的时间并无明确约定,故本院确定以34150元为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至于被告辩称的替江苏邦翔建设有限公司申办劳务资质一事,本案不予理涉。
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4150元及利息,利息以341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江苏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江苏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0元,由被告淮安市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江苏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账号为:62×××32;被告淮安市道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账号为:62×××24)。
审判员  孙明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晶晶
书记员尹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