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力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98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力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37524813。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飞,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钿钿,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时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566413258。
法定代表人:丁治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胜,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锦锦(一般授权),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力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反诉,2022年1月14日原告江苏力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力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力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612元(已减半收取),由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军华
人民陪审员  姜 虎
人民陪审员  蒋爱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