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英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1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爽,女,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润东,男,2007年9月10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理人:李红爽,女,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润哲,女,2008年11月12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理人:李红爽,女,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英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云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鸥,吉林语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志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战洪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柱,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姜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禚丹丹,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红爽、谢润东、谢润哲、吉林省英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志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72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红爽及***、***、李红爽、谢润东、谢润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军,上诉人吉林省英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鸥,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志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柱,被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禚丹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英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志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7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李 铭
审判员 杨小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