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执监37号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承德合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融媒体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承德合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执结,故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承德合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由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孟庆国
审 判 员 裘 民
审 判 员 刘 旸
法官助理 安国杰
书 记 员 王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