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合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滦区融媒体中心、承德合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21执异46号
异议人承德市双滦区融媒体中心对双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03执97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对异议人04×××27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因此,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和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并可予以冻结和扣划。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但同时要注意到,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即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够及时实现,同时也要考虑到被执行人(异议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对其账户中为正常业务开展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职工保险、取暖费、IPTV电视信号传输线路租用费等),可提供相应的证据,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由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是否对此部分费用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双滦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异议人承德市双滦区融媒体中心与申请执行人承德合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案件在双滦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冀0803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一、异议人(被告)承德市双滦区融媒体中心于2020年7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71万元;二、异议人(被告)承德市双滦区融媒体中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三、异议人(被告)承德市双滦区融媒体中心于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四、异议人(被告)承德市双滦区融媒体中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39万元;五、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给付任意一期欠款,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清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六、原告承德合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承德合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20年8月28日,因异议人承德市融媒体中心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承德合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双滦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双滦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承德市融媒体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9月11日约谈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姜宏伟,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仍不及时履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2020年10月20日,双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冀0803执97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融媒体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04×××27帐户存款予以冻结人民币31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0年11月6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承德合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20)冀08执监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案件指定由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现异议人承德市双滦区融媒体中心认为冻结其银行账户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不能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能缴纳取暖费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其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措施。
驳回异议人承德市双滦区融媒体中心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雒明忠 审判员  宫学金 审判员  徐宝生
书记员  周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