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合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奈曼旗大镇贾淑花运输部、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5执2825号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大镇贾淑花运输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经营者:贾淑花,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庞建祥,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大镇贾淑花运输部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大镇贾淑花运输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525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86560元、案件受理费201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21)内0525执28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21)内0525执28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各项调查措施,现查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大镇贾淑花运输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大镇贾淑花运输部实现债权0.00元,剩余188575元。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大镇贾淑花运输部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大镇贾淑花运输部同意本院对(2021)内0525执28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刚
审判员  孔德志
审判员  何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