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凰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5087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秦皇岛凰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F2-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学斌,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秋,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凰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凰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凰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明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于晓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