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松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松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7412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花,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松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石梯沟村民小组幸福小区19栋。
法定代表人:邓良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豪,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松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琛琛
人民陪审员包才根
人民陪审员*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