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2615号
原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01元,由原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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