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8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212949005,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涵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Q47G64N,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戴恬。
申请人太仓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涵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3836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苏州涵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237.4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太仓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涵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237.47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