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雁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衡水雁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066号
原告: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智庙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爱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柱,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海,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衡水雁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128号2层、5-7层。
法定代表人:曹会龙,经理。
原告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雁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1元,由原告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吉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磊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