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民初889号
原告:黑龙江春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滨江城市花园三期***365-48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春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能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春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1.00元,减半收取计2805.50元,由黑龙江春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