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勇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19谈瑞平与某某、无锡勇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131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勇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TEAH4X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佳园B块67号7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58号。
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勇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当日向***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陆*
书记员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