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熙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载县黄茅镇大锅采石场与苏州熙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2民初3568号

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

负责人:徐柏根,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斌,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熙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召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先进,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诉被告苏州熙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负担。

审 判 长  黄乃军

人民陪审员  陈林芳

人民陪审员  巢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