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2民初3568号
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
负责人:徐柏根,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洪斌,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熙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召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先进,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诉被告苏州熙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万载县***大锅采石场负担。
审 判 长 黄乃军
人民陪审员 陈林芳
人民陪审员 巢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