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237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华,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季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司东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新
书 记 员 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