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迁安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237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华,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季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司东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新

书 记 员 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