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393号
原告:盐城胜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南港村***11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恒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东湖路10号三楼西裙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盐城胜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恒冠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2023年2月15日,原告盐城胜伟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胜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12元,减半收取4906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526元,由原告盐城胜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