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3059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曲塘镇贸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TTMR8D。
法定代表人:周绍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华,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佳嘉豪大厦办公楼8C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西佳嘉豪商务大厦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J0D5P。
法定代表人:何肖锋。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202信用代码91440300599638085R。
法定代表人:何肖锋。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宇公司)诉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腾宇公司自愿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腾宇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志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吉振宇
书 记 员 崔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