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财保28号
申请人:绥芬河市老***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林语10号楼5号库。
经营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天地小区星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绥芬河市老***商店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申请人绥芬河市老***商店明确拒绝缴纳保全费并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绥芬河市老***商店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