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春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财保24号
申请人:绥芬河市春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宝成翰林苑5号楼3**401室。
经营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天地小区星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绥芬河市春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申请人绥芬河市春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明确拒绝缴纳保全费并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绥芬河市春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