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4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宁安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9月14日出生,住宁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4执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白 云
审判员 鲍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