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民初1869号
原告: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星环路19号新天地小区1号楼105房。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高级中学。(未出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岳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