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民初361号
原告:赵淑梅,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领秀城5号楼105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淑梅与被告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