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恒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爱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12执1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兵,南通恒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南通恒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爱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爱东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南通恒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0840元及案件受理费605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786894元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含风险提示)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9月18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函海门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5日的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坚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