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8民初55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中建天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窑道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唐山市中建天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市中建天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2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自己的相应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唐山市中建天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2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名下的10万元银行存款。
三、查封原告***名下的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