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鑫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兴隆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68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鑫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齐心庄镇肖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6111820L。
法定代表人:肖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春,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建兴隆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庄村委会西南2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20536041315。
法定代表人:蒋燕丽。
原告三河市鑫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建兴隆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冀1082民初6847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国建兴隆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鑫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鑫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本人的自愿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并且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国建兴隆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