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84民初1221号
原告:黑龙江亿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565号A49栋2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姜照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龙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黑龙江亿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亿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亿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窦 波
人民陪审员 付 彬
人民陪审员 唐丽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