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4民初7569号
原告:牡丹江市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
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牡丹江市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3元,减半收取1856.5元,保全费13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吴金凤
审判员 陈壮威
审判员 郑显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