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执1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泉市利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3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泉市利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4××××45_1账户内存款CNY1011105.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