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执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泉市利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3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泉市利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3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