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利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平泉市利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2民初2315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平泉市利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598292473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 原告***与被告平泉市利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