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3717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唐古路南侧2057商业大道80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7YBFD0Q。
法定代表人:雷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世坤,系广东华商(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3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为其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83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力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卞 理